干混砂漿一般要求2018-04-20 14:30作者:三河市美安建材有限公司
1、干混砂漿的性能指標除應符合相應規(guī)程外,其品種、規(guī)格等還應符合設計要求,并具有有效期內的檢測報告以及產品合格證。材料進場后,應按相應規(guī)程要求進行復驗。 2、產品外觀應均勻無結塊、無雜物。散裝普通砌筑砂漿、普通抹灰砂漿、普通地成砂漿宜采用散裝物流設備進行儲存、運輸。 3、干混砂漿在運輸、貯存過中應防止受潮。普通砌筑砂漿、普通抹灰砂漿、普通地面砂漿、自流平地面砂漿、無收縮灌漿砂漿保存不應超過3個月,其它干混砂漿保存不應超過6個月。 4、露天施工時環(huán)境溫度與基層溫度均不得低于5℃,所使用的材料溫度也應在5℃以上,施工現(xiàn)場風力不應大于5級,雨天室外不得施工。 5、干混砂漿所附著的基層應平整、堅固、潔凈,前面工序留下的溝槽、孔洞應整修完畢;應根據(jù)產品使用說明決定是否對基層進行洇濕處理。如基層平整度超出允許偏差,可用適宜砂漿找平,找平砂漿與基層的粘結度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。 6、拌合用水量應符合JFJ63《混凝土用水標準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施工時,應參照產品使用說明中規(guī)定的用水量拌合,不得隨意增減用水量。 7、干混砂漿宜采用機械攪拌。若使用手持式攪拌器,應先按產品使用說明規(guī)定的拌合水倒入適當容器中,然后在攪拌狀態(tài)下將干涉砂漿緩緩倒入,將物料攪拌至均勻、無結塊狀態(tài),靜置約5min,讓砂漿熟化后再次攪拌即可使用。一次攪拌量應適中,應在可操作時間內將拌合好的砂漿用完。如采用連續(xù)式混漿機,應調整用水量使砂漿符合適宜稠度。 8、施工完成后應按產品使用說明要求進行必要養(yǎng)護。 |